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的“执法”行为,有你想不到的地方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数这个话题最火,今天还继续火:#西安地铁回应女乘客被保安拖拽#
这个话题我发现很多人在带节奏,核心带节奏的观点是地铁保安有无执法权的问题,既然他们带节奏,那我也带一把,先上一张图:
再上一张图,是知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的:
吹老师认为:整个过程是一个地铁保安将女子带离的过程,事件不涉及执法问题。
笔者看到的是,地铁保安的动作确实就是拖离,既没有给其上手铐,也没有对其五花大绑,所以俺赞同吹老师的意见。
很多网民遇事喜欢谈执法权,有法律意识是好事,但须知的是社会矛盾和紧急危险并非都以“执法”方式解决的。举两个例子:
比如你是饭店老板,欧阳锋吃了霸王餐,拒绝付款,想立马离开。这时你有两个办法,一是报警,等候警察;二是你和服务员立马拦住欧阳锋限制其离开,在其强行闯门时,你可以和服务员强力制服他。
仅用第一个办法的老板,估计是书呆子,读书读得走火入魔了,等你报警的时间欧阳锋早溜之大吉了,这饭店八成要倒闭;正确的办法是采取第二个。
第二个例子是:邻居老王来你家里,争吵起来,拍桌子打板凳,闹个不停,这时也有两个方法:一是报警,等候警察处理,二是自己动手把老王给赶走(自己要掂量下有没有体力上的优势,没有优势的不要轻举妄动)。很显然第二个办法比第一个办法好。
自己动手和对方干(前提是对方存在侵害性、违法性)的办法叫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权利。
自力救济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须因保护合法的权利。
第二,通常是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第四,须采取恰当的方式。
第五,自力救济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
执法而行动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依法而行动也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啥都依靠“执法”,这叫书呆子。
我们再来看看西安地铁方面对这事件的回应:
“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该段描述属实的话,安保人员和热心乘客将该女乘客拖离就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法律层面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公权力未能及时到达时的自我保护和公共保护的有效措施,这叫依法行动。实际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肢体冲突,都明哲保身,等警察来处理,那得酿成多少大的事故啊?
同时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地铁安保人员为制止该违法行为,采取将涉案人员拖离,并无不可。我看视频发现,被拖离后,该涉案女子又迅速跳到地铁上,拒绝离开。这时,“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该做法正好满足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的规定。
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自力救济行为中,法律规定违法人或险情人损害后果自担。所以在自力救济中,事件的原因方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后果和救济行为人无关。
西安地铁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最大的遗憾就是因处置行为造成该女子衣衫不整,这个确实太刺眼,也因此给网民的视觉冲击太强烈,网民义愤填膺。所以本案必须要厘清原因,该女子是否“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如果是,衣衫不整的后果怪不得别人。
故此,西安地铁保安拖女子的行为不是一个执法权的问题,而是一个和公权力对应的自力救济的问题,自力救济不仅仅可以救济自己,也可救济别人,也可救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当然了,西安地铁在处置女乘客也有要改进的地方,比如由一个男保安对涉案女子肢体强制是否最优化?对此,聪明的吹老师提出:“建议西安地铁多配备一些女保安。”实际上本案若是由训练有素的女保安进行拖离,基本上就可避免本事件中的衣衫不整的凄惨,并且动作效果更好,为什么呢?因为男保安对女乘客使不上劲,没地方下手(都懂的),女保安的话,直接可以抱着女乘客将其拖走,效果就不同了。
所以,我认为西安地铁应当采纳吹老师的建议,这建议比网上那些胡言乱语的强多了。
退一步说,即使从西安地铁上找问题,也是细枝末节的小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认为保安的行为符合操作的基本要求,部分动作作不规范,不影响西安地铁的整体运营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构成违法操作或运营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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